自治區國資委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加快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機制,改進國有資產監督,有效開展對監管企業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的通報工作,發揮警示教育和懲戒震懾作用,強化整改落實工作,參照國務院國資委《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結合自治區國資委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通報是指自治區國資委(以下簡稱“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對監管企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在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范圍內予以批評、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條 通報主要適用于企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項部署要求存在重大問題或產生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嚴重違反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以及國資委黨委規范性文件的;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國家、自治區國資監管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的;
(四)企業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惡意瞞報漏報謊報,對國資監管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企業改革、發展、管控、黨的建設和董事會運行中存在突出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重大風險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六)對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監督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拒絕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復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國際化經營、國際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為不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八)企業相關人員作風不實、履職不力,延誤重要工作或對重要工作推進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
(九)其他需要通報的事項。
第四條 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企業存在上述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由相關職能處室擬制通報稿,報經國資委黨委會議審定后,統一編號,以國資委黨委函件的形式向各企業印發通報。
第五條 有關企業收到通報后,及時傳達部署,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真分析通報事項產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確整改措施、責任主體和時間進度,認真落實整改要求。
第六條 有關企業在收到通報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作情況及整改工作方案報送國資委。
第七條 有關企業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立即糾正違規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有效防范類似事件發生。
第八條 有關企業內控(風險)管理部門對照通報事項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制度,優化管理流程,強化內控體系有效執行,切實提升內控體系管控水平。
第九條 有關企業審計部門、企業內部巡察應當將通報事項納入年度工作重點,強化對企業重大風險和問題整改工作跟蹤檢查力度,檢驗整改工作成效,確保整改工作落實落地。
第十條 對于通報事項涉及違反黨規黨紀、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有關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對于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通報事項,有關企業應當定期向國資委報告整改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有關企業對通報事項整改落實后,要將整改工作開展情況、具體舉措、整改成效及人員處理情況等形成專項工作報告,正式報送國資委。
第十三條 各企業要從通報事項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主動開展對照檢查,發現類似問題應當按照通報相關要求做好整改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將加強對企業通報事項整改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整改成效,推動企業不斷完善內部管控機制。
第十五條 國資委將定期匯總分析通報反映企業存在的重大風險事件和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國資監管政策制度,并納入國資委專項巡察以及年度綜合檢查或專項檢查范圍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六條 國資委對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的企業,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國資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